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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次发布严重侵害法官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7月26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江苏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主任宋健向媒体通报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自今年2月29日成立以来开展主要工作的情况,并向社会各界发布了江苏“惩治破坏诉讼秩序 严重侵害法官权益”十个典型案例。

    1、宿迁市政工程公司妨碍诉讼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2015年8月28日上午10时许,沭阳法院工作人员前往被告宿迁市政工程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拒绝接受应诉材料,法院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留置送达,并拍照记录送达过程。在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徐某强行扣留法院工作人员用于拍摄的手机,并召集公司员工赵某某等人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与抢夺案件卷宗。该公司的不法行为一直持续到辖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才得以制止。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沐阳法院依据该法律规定,并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对宿迁市政工程公司处以罚款三十万元;对妨碍诉讼的徐某予以司法拘留十五天,处以罚款五万元;对赵某某予以司法拘留十五天,处以罚款三万元。宿迁市政工程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缴纳了罚款,徐某、赵某某还向法院递交检讨书承认错误,并表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典型意义:司法送达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尽管只是诉讼活动的一个“小”环节,但仍属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重要内容。一方面,送达不到,其他诉讼程序难以启动;另一方面,妨碍送达行为与其他妨碍司法活动行为相比在性质上并无本质差异。本案中,宿迁市政工程公司强行扣留法院工作人员手机,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与抢夺案卷妨碍送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沐阳法院对宿迁市政工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制裁,向社会公众昭示了这样的信息:妨碍诉讼无小事,妨碍诉讼应受惩。这无疑是维护诉讼活动、保障法官履职权威的有效措施。

    2、付某某、章某某扰乱法庭秩序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3日,张家港法院金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章某某等五人赡养纠纷案。庭审即将结束时,旁听人员付某某突然起身,用十分粗暴的语言对审判席上三名法官进行谩骂。审判长当即予以喝止并责令付某某退出法庭。付某某拒不服从法庭指挥,继续在法庭上哄闹,还用言语威胁、恐吓审判人员。法警与派出所民警阻止其继续扰乱法庭秩序,付某某非但未停止哄闹,反而动手撕扯法警和法官的衣服,并咬伤一名法官的手臂。经查,付某某系本案被告之一章某某的前夫,两人已离婚。在本起赡养纠纷案件中,付某某仅是一名案外人。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张家港法院依据该条规定,决定对付某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在法院实施司法拘留过程中,章某某与付某某一起对抗法庭干警,阻止法警执法,并喧闹不歇。张家港法院随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法决定对章某某处以司法拘留五日。

    典型意义:法官是依法定程序产生、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审判人员,而法庭则是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定场所。从本质上看,法庭尊严绝不仅仅关系到法官个人尊严,更集中代表了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允许公民自由旁听,是现代意义上司法民主与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因此,无论是当事人、代理人还是旁听人员,在法庭上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听从审判人员指挥。但当前法庭却成为辱骂法官、暴力攻击法官事件的高发场所,如果任由在法庭中发生的哄闹撒泼行为不断蔓延而不加制止与遏制,势必将严重破坏法官正常履职的司法环境,进而从根本上损害司法权威,损害法律尊严。本案中,付某某作为旁听人员理应自觉遵守旁听秩序,但其却哄闹法庭,威胁、恐吓法官,撕扯法警和法官衣服,咬伤法官手臂,其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侵害法官权益;而章某某在法庭对付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时,阻止对抗执行的行为,同样构成严重妨碍民事诉讼。张家港法院对二人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社会警示意义,即对任何冲击法庭秩序、损害法庭尊严的行为,法院都将依法予以惩处,坚决维护法庭秩序、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3、杨友德、杜兴花犯妨碍公务罪案

    基本案情:2014年5月7日下午,滨海法院执行人员赴灌云县沂北乡粮库执行两辆挖掘机。因案外人杨友德与被执行人汪某某存在债务纠纷,杨友德以抵债为名擅自从汪某某处扣押了属于盐城韩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挖掘机。之前,滨海法院干警多次上门向杨友德解释,该挖掘机的所有权归属盐城韩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如果其与汪某某之间有经济纠纷,应当依法维权,但其不予理睬。

    在经多次做工作无效后,滨海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将这两台挖掘机装上拖车准备强制运走。杨友德的妻子杜兴花闻讯赶来后,与诸多亲友一起对执行人员进行辱骂、推搡和踢打,造成三名执行干警轻微伤。为阻止执行人员运走挖掘机,一名男子用轿车封堵住粮库大门,杨友德强行从拖车上开下挖掘机,并使用扳手、菜刀等工具拆下电瓶、砍断油管与损坏GPS控制器、齿轮泵等,被损财物价值近两万元。杨友德及其亲友的暴力抗法行为引发附近上千名群众围观。直到当晚7时左右,滨海法院组织近五十名干警赶赴现场,才最终彻底控制现场局面。

    处理结果:事发当晚,滨海法院对杨友德、杜兴花等五名妨碍执行人员予以司法拘留。之后,滨海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向灌云县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材料。2015年5月25日,灌云法院判决:杨友德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杜兴花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法院裁判得以执行,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本案中,杨友德与被执行人汪某某存在债务纠纷,本应通过诉讼等方式正确维权,但其严重缺乏法律意识,不仅非法扣押属于第三人的财产,且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暴力抗法、严重阻挠案件执行,造成千人围观的严重后果,被认定构成犯妨碍公务罪,依法判处承担刑事责任。该案对被告人而言教训十分深刻,对社会具有警示意义。

    4、宋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宋泉是某债务纠纷案的被执行人。高邮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宋泉对于法院的电话传唤与询问,始终消极抵制、置之不理。2016年2月25日,高邮法院决定强制拘传宋泉到法院接受调查。宋泉对于法院的拘传决定,不予配合,在法警强制拘传过程中,反而狠狠咬住执行法警的手指,造成该执行法警轻微伤。事后,宋泉的妻子履行了两万余元的执行义务。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宋泉对于法院判决的内容,有能力执行但坚持拒不执行,且在执行过程中进行暴力抗拒,构成情节严重。高邮法院鉴于宋泉当庭认罪、具有悔过表现,认定宋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酌情从轻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得抗拒执行。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罪,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而非主要针对案件标的。宋泉未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虽然被执行的财产标的很小,但其拒绝执行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且对法院执行行为采取了近乎漠视的态度,咬伤执行法警的手指,拒绝执行为的行为性质恶劣,如不加以惩处,有损法律尊严和生效裁判的权威。高邮法院对宋泉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当事人及全社会都具有警示意义。

    5、钱某某妨碍执行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7日上午,金湖法院十二名执行干警前往被告鑫鹏制衣厂,对1.2万件防寒衣实施先予执行。该厂厂长钱某某表面同意配合,但在装车过半时趁法警中午换岗之机,鼓动厂内女工围困运货车辆,哄闹执行现场。该厂女工荀某作势要撞死在警车上,钱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在哄闹中假装晕倒。钱某某还指使工人起哄“法院打人”,导致场面一度失控。该阻碍执行情形发生后,金湖法院安排120救护车抵达现场。在钱某某指使下,女工们团团围住李某某,并两次将其从担架上拖下来。因执行难以进行,金湖法院协调金湖县公安局出警四十名增援。围观工人逐渐减少,装昏的李某某也从地上爬了起来。1.2万件防寒衣最终得到先予执行。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钱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这两项规定。事发次日,金湖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钱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执行法官与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不受任何形式的阻挠。本案中的鑫鹏制衣厂及钱某某看似没有采取直接暴力、威胁等可能伤害执行干警人身安全的方式阻碍执行,而是采取“装死”“装晕”等看似弱势的方法阻止执行,但其行为在本质上仍构成法律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属于一种典型的“软暴力”抗法行为。金湖法院对此事先提前预防、事中果断处置与事后严厉制裁,对于依法处置此类“软暴力”抗法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和教育作用。